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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区域

08-29     浏览量:87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邹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低排区区域

(一) 城区建成区:东至京台高速,南至邾国大道、太平东路、滨湖路连线,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尚义路、弘义路连线以内的区域。

(二) 峄山镇镇驻地:东至峄山镇度假村、峄山街村西、峄山中学西、纪王中心小学连线,南至临菏路,西至104国道,北至留驾庄社区北旅游道路以内的区域。

(三) 看庄镇镇驻地:东至京沪铁路,南至合胜路,西至建材路,北至凫峄路以内的区域。

(四) 香城镇镇驻地:东至龙山路,南至香源路,西至普阳路,北至临菏路以内的区域。

(五) 田黄镇镇驻地:东至颜庄村,南至瓦曲村,西至卧龙村,北至上鲍村、凉水泉村、宋家山头村以内的区域。

(六) 张庄镇镇驻地:东至张庄村东十字路口红绿灯,南至张庄村南河,西至新尧王线,北至岚济路(S319线)以内的区域。

(七) 城前镇镇驻地:东至凤凰山路,南至城源路,西至雨山路,北至城兴路以内的区域。

(八) 大束镇镇驻地:东至高铁连接线,南至大沙河北岸,西至京台高速,北至平安路以内的区域。

(九) 中心镇镇驻地:东至峄山北路,南至国宏大道,西至御园路,北至富东大街以内的区域。

(十) 北宿镇镇驻地:东至金鼎路,南至富唐路,西至共建路,北至顺河路以内的区域。

(十一) 太平镇镇驻地:东至庄里村南北主干道,南至兴平路,西至幸福河路,北至富北路以内的区域。

(十二) 石墙镇镇驻地:东至邹郭公路,南至鸿基圆路,西至刘桥村路、高寺村路,北至镇一号路以内的区域。

(十三) 郭里镇镇驻地:东至太黄路,南至环山河路,西至三八路,北至富郭路以内的区域。

(十四) 唐村镇镇驻地:东至镇东路,南至唐兴路,西至共建路,北至矿兴路以内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 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 高排放标准。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 低排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路局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路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鼓励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民生保障工程、城市运行保障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邹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的通告》即行废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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