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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08-29     浏览量:71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与《济宁市2022年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方案》工作部署,结合高新区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东至东二环(S104)、西至西二环(新G105)、南至南二环(临菏路)、北至北二环(G237—S104—济宁北环路)内涉及高新区的区域;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驻地(西至王因路、东至济微路、北至大棚路、南至王因路与济微路交界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

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的柴油机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交警大队、洸河街道办事处、柳行街道办事处、黄屯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接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城乡统筹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交警大队、洸河街道办事处、柳行街道办事处、黄屯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接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鼓励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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